41日增值稅率調整減稅降費疑難問題30

兩會消息

 

增值稅稅率16%13%、10%9%

2019年兩會上的政府工作報告報告已經給出了清晰的政策動向:16%的稅率降到13%,10%的稅率降到9%,6%的稅率保持不變。但目前大家最關心的一個問題是什么時候開始執行,根據最新消息!41日就要減增值稅,51日就要降社保費率!

減稅降費疑難30問答

1、國家稅務總局最新權威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問:營改增一般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在2019年12月31日前,是否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2、問: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范圍是什么?

    答: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涵蓋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十條規定,為了便利納稅人開具使用發票,已經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標準調整后,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已經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樣可以使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除上述情況和銷售額標準同步調整外,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事宜按照現行規定執行?!?/span>

    問: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的標準是否同步從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超過9萬元)調整至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季度銷售額超過30元)?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號)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住宿業,鑒證咨詢業,建筑業,工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十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span>

    問:(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是否強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2)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是否可以不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而是去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答:(1)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2)未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原則上不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推行范圍。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第三條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問:這里的起征點金額是多少?是否按照公告2019 4號提高到月不超過10萬元(季30萬元)?

    答:增值稅起征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號公告)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三條第二項和第六條第四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2號)同時廢止?!?/span>

    問: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屬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答:以預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屬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關于轉登記為小規模的相關新政。

    問:是否仍僅適用于原來因較低標準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工業和商業企業?如果是因為統一500萬標準后的工業或者商業一般納稅人現在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涵蓋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只要符合轉登記的條件即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8、總局公告2019第4號第六條,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無需預繳。

    問: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答:4號公告所有條款所稱“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不僅包括按月納稅不超過10萬元,同時也包括按季納稅不超過30萬元。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無需預繳增值稅。


9、4號公告規定了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問:是否轉小規模條件不再執行18號公告第一條,相當于轉小規模的條件放寬?

    答:是的。


10、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保險代理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答:是的。


11、建筑業自開增專發票的條件是否從9萬到30萬?

    答:建筑業的所有小規模納稅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月銷售額標準的限制。


12、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五條規定,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問:這一條是否包括營改增企業,是否有行業限制?

    答:2019年可選擇轉登記的納稅人,涵蓋包括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內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行業限制。


13、2019年度轉登記的條件,除了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標準以外,是否有其他限制?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如何計算?

    答:2019年度轉登記的條件,除了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標準以外,沒有其他任何限制,累計銷售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納稅人,累計銷售額按差額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14、2018年5月1日之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答:無一般納稅人登記時間要求。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銷售額估算累計銷售額,確定是否符合轉登記的條件。


15、按照現行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選擇按季度申報,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在預繳地預繳增值稅,但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預繳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16、2019年4號公告第八條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如果小規模納稅人按季度申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銷售額超過10萬,但是當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現在對代開的專用發票開具紅字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可以申請退還。


1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中第三條由省確定的關于資源稅、附加稅費、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的優惠政策何時發布?如何執行?

    答:截至2019年2月19日,全國31個?。ㄗ灾螀^、直轄市)均已發布地方6稅2費減征政策文件,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


18、小規模納稅人已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月銷售額或者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的納稅人,免征教育費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敦斦慷悇湛偩株P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中第四條中表明相關優惠政策可疊加享受。

    問:此種情況如何疊加享受?

    答:小規模納稅人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文件規定的,可享受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此時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為0,不存在與其他優惠政策疊加享受的問題。小規模納稅人在享受其他政策優惠后,還有應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享受優惠。


19、問:現在針對起征點如何定義?是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2萬;還是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3萬;還是按照公告2019 4號文件提高至按次不超過500,按月不超過10萬元?

    答:增值稅起征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執行。


20、對于2019 4號公告第三條的規定是:“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span>

    問:小規模納稅人何時可以選擇納稅期限?

    答:我們在4號公告的政策解讀中進行了舉例說明,小規模納稅人因銷售額和納稅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稅政策的效果存在差異。因此,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4號公告明確,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同時,為確保年度內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相對穩定,也明確了納稅人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這里的一個會計年度,是指會計上所說的1—12月,而不是自選擇之日起順延一年的意思。納稅人在每個會計年度內的任意時間均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選擇變更其納稅期限,但納稅人一旦選擇變更納稅期限后,當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變更。


2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四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除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二)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其他個人按照本條規定的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問:如果機構所在地和不動產所載地一致,是否還需要預繳?如不需預繳,是在向機構所在地申報時按第一條的規定進行減免稅嗎?

    答:機構所在地和不動產所在地一致,如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如超過10萬元的,當期仍需預繳稅款。


22、(1)公告2019年4號中,第五條規定的轉登記條件中“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那么免稅銷售額是否計入銷售額范圍?(2)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三、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span>

    問:納稅期限變更有沒有規定需要提供什么資料,還是自行聯系主管稅務機關變更?

    答:(1)累計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2)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納稅期限,無需提供資料。

2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八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span>

    問:如果繳納過稅款后專票丟失,按現行規定辦理了丟失手續,后續開具了紅字專用發票,可以申請退還稅款嗎?

    答:可以申請退稅。


2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產生的多繳稅款可以申請抵扣稅款嗎?

    答:小規模納稅人因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文件第六條產生的多繳稅款,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因第八條、第九條產生的多繳稅款,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5、經紀代理人集中開票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稅的政策,增值稅的免稅標準是月銷售額是否一并調整為不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30萬元)?

    答:可以享受。


26、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條規定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span>

    問:申報期限調整需要納稅人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重新做稅種認定嗎?還是由稅務機關或者系統直接修改?一年度結束后納稅人需要調整申報方式的,是否直接告知主管稅務機關即可?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納稅人在4、7、10月申報時,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系統將提示按季預征,以后預征將主動調整為按季預征。年度結束后,如上一年度為小微企業,將繼續按季預征;如不是小微企業,原則上在小微企業擴大優惠力度期限內,不再調整納稅期限。


27、根據第四條“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span>

    問:納稅人可以選擇退稅嗎?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的相關規定,當年度此前期間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不足抵減的在匯算清繳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28、保險、證券代理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季度未超過30萬元)的,能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可以享受


29、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規定:“六、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span>

    問:針對建筑行業,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如何判定預繳稅款時實現的收入是多少?納稅人需要自行據實判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嗎?稅務機關是否會以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上的金額作為依據?

    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納稅人,在預繳時,應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納稅人應對其填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并在該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欄簽字確認。


30、關于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預扣預繳方式的問題?

    根據財稅〔2018〕164號規定“三、關于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政策。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收入額減去展業成本以及附加稅費后,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劾U義務人向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支付傭金收入時,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span>

    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是針對工資薪金的,勞務報酬沒有累計預扣法,則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扣繳方法是按照工資薪金適用累計預扣法還是按照勞務報酬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對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的傭金收入,扣繳單位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個人所得稅。結合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其他扣除,其中,收入額按照不含增值稅的收入減除20%的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從業月份數計算;其他扣除按照展業成本、附加稅費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之和計算,其中展業成本按照收入額的25%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比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發布)所附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行。

來源: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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